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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鼓励关闭煤矿开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 |
发表于:2020-05-18 11:25:45 |
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要基本摸清全国关闭煤矿瓦斯灾害、资源及甲烷逸散和减排潜力情况,在重点地区推动实施若干个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工程,逐步建立关闭煤矿瓦斯灾害评价、资源预测、抽采利用技术体系和政策保障机制。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和政策保障机制,力争实现关闭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初步规模化,具备条件的关闭煤矿能抽尽抽。 征求意见稿提到,各重点产煤地区要对剩余煤炭和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情况、甲烷逸散情况、地质赋存条件调查,理清煤矿开采布局、灾害风险情况,以煤矿企业(或矿区)为单位,形成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剩余瓦斯灾害和资源开发潜力评估报告;编制“十四五”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关闭退出方案时,要做好关闭煤矿后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前期准备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已关闭煤矿剩余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方案。
征求意见稿表示,要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关闭煤矿和即将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制定开发方案,明确开发目标,科学组织实施,总结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能源供应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关闭煤矿瓦斯利用方式,积极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用于发电、周边居民生活、锅炉燃料、分布式能源等领域,探索形成多元化的利用方式。 征求意见稿要求,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选址应充分衔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拟实施的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重点区域、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保障。 二是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煤矿闭坑技术标准,为后续煤矿瓦斯等剩余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支持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科技研发,推动国内科研机构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四是完善扶持政策。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纳入煤矿安全改造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在现有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鼓励政策基础上,完善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在土地、安全、发电上网等环节的优惠扶持政策,探索研究关闭煤矿瓦斯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提高治理利用主体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多种社会资本进入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市场。鼓励具有专业队伍和技术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合作模式。 五是加强过程监管。各地煤炭行业管理和自然资源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强化煤矿关闭过程中的监管,加强关闭煤矿巡查、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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